招商代理合同纠纷有以下情形:
一、因委托书授权不明而产生的纠纷
二、因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三、因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产生的纠纷
四、代理人和第三人对被代理人的纠纷
五、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应当由无权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对第三人不负任何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的规定,因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当向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