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书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根据200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订立合伙合同书、设立合伙企业,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伙合同书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补充合伙合同书,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合同书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合同书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