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封:人民法院将需要进行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异地封存;
2、扣押: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场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被申请人动用和处分;
3、冻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涉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处分其存款;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措施外,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应视为财产保全措施均可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