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3月,中央和广东省决定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受广东省和惠阳地区双重领导。11月,中共广东省委决定,将深圳市改为地区一级的省辖市。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正式将深圳定为“经济特区”。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深圳设置经济特区。1981年3月,深圳市升格为副省级市。1988年11月,国务院批准深圳市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并赋予其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1992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市政府制定地方法律和法规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