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野猪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可猎杀,并且该物种已被列入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因此打野猪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