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可以落户口,只要满足相关条件即可。以青岛市为例:根据《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公有住房包括:市、区房产经营单位直接管理的国有住宅房屋;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自管的住宅房屋;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自管的住宅房屋。
落户需满足以下条件:青岛市常住人口,符合市内户口迁移规定,房屋产权明晰,无房产纠纷,并且承租的公有房屋必须是规划设计为住宅使用的房屋,可申请至本人承租公房处落户。
根据不同房屋产权审查办理程序及提交材料如下:
1、承租市、区房产经营单位直接管理的国有住宅房屋,申请人须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经区房管部门核准的《承租房屋证明》。
2、承租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自管的住宅房屋或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自管的住宅房屋,由产权单位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申请人须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房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产权单位出具的《承租房屋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