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第191条、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经抵押权人同意。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还同时规定,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如受让方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转让有效。
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可以选择请求解除合同;或者同意并能够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抵押权人应当协助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出卖人应当在抵押权消灭后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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