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办理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需提交材料: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办理期限: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