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