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主体,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