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担保比例的规定:
1、在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为正常交易区间;
2、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一百三十,当低于百分之一百三十时,须与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加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一百五十。
3、维持担保比例超过百分之三百时,可提取超过百分之三百部分的保证金可用余额,但提取后不得低于百分之三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