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须贴男女双方的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若结婚证丢失了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请补办。
当事人补办《结婚证》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第一、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第二、结婚证丢失证明。
第三、原登记机关或档案机关出具的档案证明。
第四、双方近期三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审查后将补发《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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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