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主申请,由贫困村和帮扶工作队根据年度脱贫计划和实际工作进展,共同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监测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建设、产业发展等情况监测,按监测结果,提出贫困村退出名单,及时在乡镇公示公告栏和群众集中地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扶贫办;
3、审核批复,县市区扶贫办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退出贫困村开展入村调查、摸底核实,提出拟退出贫困村名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4、备案销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将拟退出贫困村名单报省扶贫办及市州扶贫办备案审查,省扶贫办和市州扶贫办组织力量进行评估核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责成相关地方进行核查处理,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并公告,县市区扶贫办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将退出的贫困村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