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明清时期官署名, 由前代的御史台发展而来,主掌监察、弹劾及建议,与刑部、大理寺并称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亦称“三司会审”。
明洪武十五年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明代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为最高监察机关,都察院在维护封建统治正常秩序和保障封建国家机器平稳运转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