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查封前已经签订合同,签订房屋前已经占有房屋,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且没有违约的,且不是因为买受人自身的原因未办理过户的,买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时,需要提供一份执行异议的申请书,写明具体的异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其次还要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再次,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用以证明自己的异议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