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源于市领导县体制大范围推行后对省辖市进行分类管理的需要,1983年5月18日国家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在《关于地市机构改革的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报告》中首次使用地级县和地级市,同年在国务院有关行政区划批复中正式使用地级市和县级市,此后,地级市和县级市之别广泛体现在机构编制、干部配置及工资待遇、经济和行政管理权限以及司法制度等各个方面,县级市的建立,是各县谋求发展和机会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