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说,企业可用于典当的动产有如下几类。
1 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
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 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 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
对其可像不动产那样 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业的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
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需,只能设立抵押的担保方式。应该说, 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 握。且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的顺畅产生太大影响。
但 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的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 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3企业的产品、材料等动产
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 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 立浮动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