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将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或服役满15年统一调整为正连职;
2、 取消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
3、 取消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家属随军条件;
4、 将驻京城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副营职统一调整为副营职;
5、 将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士官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