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方违约、拒绝履行、无法履行合同,或者撤销、解除合同并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主债的情形下,应当退还预付款。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