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司马迁的《报任安书 》。
原文:“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用之所趋异也。太上不辱先,其次不辱身,其次不辱理色,其次不辱辞令,其次诎体受辱;其次易服受辱,其次关木索,被菙楚受辱,其次剔毛发,婴金铁受辱,其次毁肌肤,断肢体受辱,最下腐刑极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