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包括没有在《宪法》中的权利,即不属于宪法所保护或非《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以下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权。
(3)人身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
(6)受教育权。
(7)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8)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