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集体所有,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法理上自留地和承包地的法律地位没有本质区别,只是自留地不参加重新分配,对于土地的补偿与承包地没有区别,土地实际耕种的人应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农户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