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因此,当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返还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查验所返还的房屋以及屋内物品是否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条件、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期间的各种费用是否已经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