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侦查期限为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