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侦查阶段是没有阅卷权利的,一定要到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起诉到人民检察院,这个时候律师才有阅卷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可以看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公安侦查阶段,因案卷材料正在收集阶段,不能预约阅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