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
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2、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4、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5、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6、对围绕人大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
7、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代表提供保障。
第二,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有:
1、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职权,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