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办理病退手续: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交费年限(含视同交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
三、因病或外因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符合以上三条的人员,可办理病退,否则,不能按因病办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