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程序是:一、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取得同意。二、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并取得开户籍证明。三、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四、户政科签发《准迁证》。五、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六、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