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花灯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唐代,福州就成为全国盛行花灯活动的十大城市之一。每当元宵之际,民间制灯、买灯、赏灯、送灯尤为活跃。南宋时,在杭州举行的全国灯赛中,福州、苏州花灯被评为上品,蜚声海内。周密在《武林旧事》一书中记载,福州进贡京城的花灯,“纯用白玉、晃耀夺目,如清冰玉壶,爽彻心目”。据分析,当时制灯用的“白玉”,实际上是由寿山石切薄后磨制而成。
北宋元丰年间(1078~1085年),刘瑾当福州太守,为了观赏花灯,下令挨家挨户捐灯十盏。郎官巷诗人陈烈,愤然在鼓楼挂上一盏诗灯:“富家一盏灯,太仓一粒粟;贫家一盏灯,父子相对哭。风流太守知不知?犹恨笙歌无妙曲。”从此,官府不再强令百姓捐灯。历代灯会时间也有变化:唐宋多为正月十四至十八日;元代朝廷不提倡大规模灯会;明代为十三至二十二日;清代为十三至十七日。民国后则无定规。
从春节至元宵前夕,福州民间有送灯习俗。对出嫁之女,娘家例必送灯,“灯”与“丁”谐音,取添丁之意。第一年送“观音送子”灯,第二年如未生育,则送“天赐麟儿”灯、“孩子坐盆”灯,第三、四年如再未生养,便送“桔”灯,寓为“焦急”之意。生育后可送“状元骑马”灯、“天赐麒麟”灯等,直送到外甥16周岁为止。民间有首童谣:“正月元宵灯,外婆爱外甥(外孙),送来红红桔子灯,吉利又添丁。”反映了外婆爱外孙的社会风尚。杨庆琛榕城之夕《竹枝词》云:“天赐麟儿绘彩缯,新娘房子霞光增,宵深欲把金钗卸,又报娘家来送灯。”此诗描绘当时送灯的盛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