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请求损害赔偿,应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
《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