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官学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种。中央办的官学又分两种,一是大学性质的太学,一是特殊性质的学校,比如“鸿都门学”、“四姓小侯学”等;地方办的官学,设在郡国的称为“学”,设在县(县、道、邑、侯国)的称为“校”,设在乡的称为“庠”,设在村落(“聚”)的称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