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改良期间,因其没有使用,按会计准则要求,应计提折旧,但该折旧额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调增。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
也就是说,在会计上,只有永久性停用的固定资产才不计提折旧,这种改扩建期间停用的固定资产仍可计提折旧。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因此,停产改扩建期间的固定资产即使在会计上计提折旧,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