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
商标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
《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