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判刑六个月不在看守所。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判处刑罚6个月的,不能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应当交付监狱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条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打通信或者探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