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发票丢失是可以做账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28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因此,您既可以抵扣,又可以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做账进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