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
职工在下列情况从事工作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42条规定: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作工龄计算。因反革命罪行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算起;因其他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前与恢复政治权利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