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从事以下几类工作:
1、师范系统的教师和毕业生,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甲,其中普通话语音课教师和口语课教师必须达到一甲;
2、普教系统的教师以及职业中学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甲;
3、非师范类高等院校的教师以及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甲;
4、广播电视教学的教师,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甲;
5、报考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