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级市是从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的意思。地级市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地区、自治州、盟相同,属地级行政区,是建制与地区相同的市,由省、自治区管辖。
自1983年11月5日开始,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1949年,地级市的数目为54个,专区的数目则高达170个,1982年,地级市的数目为112个,地区的数目为170个,在此期间,地区的数目均多于地级市,是地级行政区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