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来分割,子女无权参与。至于“要照顾子女权益”这个原则性规定,既可以通过对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的方式体现,也可以由判决对方承担抚养费的方式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