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民法典龄。
值得注意的是,当一方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结婚的,不再是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