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租赁部位算面积,由小区内业主共同管理使用。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共用部位的治理权系通过业委会的授权来行使,业委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根据物权法的规则,业主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共用部位享有共有和共同治理的权利。而业主对共有部分、共用部位的治理权系通过业委会的授权来行使,业委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九)作了更详细的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的分配与使用”,同时第三十六条规定:“业委会应向业主公布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情况。"依据以上法规,只要小区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将有权将业主的公用部分租赁他人,租赁人须按租赁合同向小区共用部位权利人(小区全体业主)缴纳相应的使用费,也就是说,租赁产生的归小区全体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