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具备以下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所学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或其它实践性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
2、实行学分制本科学生在限定的学习年限内,所学课程,除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