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的诉讼审判制度较秦朝更为完备,关于告劾、传覆、断狱、系囚均有专门法令,汉朝的起诉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告劾,由当事人自己或被害人及其亲属向官府提起诉讼,类似于现在的自诉。另一种方式是由各级官府、监察机关察举违法犯罪行为,类似于现在的公诉。与秦朝所不同的是,汉朝确立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除大逆及谋反等重罪以外,亲属之间不负有告奸的法律产务。在逮捕羁押罪犯的程序中,对贵族、官吏、老、幼、废疾、孕妇实行特别优待,他们或者由于身份高贵,或者由于身体条件,可以不戴刑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