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入农产品,下列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此外,《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也给出了关于农产品抵扣凭证的规定:
收购企业收购农业产品,应凭下列合法凭证进行抵扣:
1、出售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凭出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2、出售方属于农业产品生产单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的,凭出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抵扣;
3、出售方是农业生产者个人的,凭收购企业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抵扣;
4、出售方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凭出售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