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
1、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加本人生前四十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加本人生前四十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