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定力是行政行为的效力的一种。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所发生的效果及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变更和撤销前,公民和组织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效力。公定力又被称为效力先定。
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不可随意变更、撤销。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对有关人员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执行力,是指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