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的法律思想,主要是通过论述理学体现出来的。朱熹主张德礼政刑,强调德为主,但是又主张“以严为本”的司法理念,他在总结先秦以来各种唯心主义思想因素的基础上,以儒家学说为核心,融合道教的宇宙构成、万物化生的理论和佛教唯心主义思辨哲学,建立了比交完备、精致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从而把二程的理学发展到空前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