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熟悉各类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在定性和处理处罚上的运用,对引用不当的可提出适用的意见或建议;
2、具有较强的的原则性,对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没有进行审计的,应责成补审,对审计证据不充分的,应责成补证;
3、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切实把审理工作做为审计质量控制的重要关口,避免程序错误、引用法律法规错误、甚至公文格不对、文字失误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