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批内容批准新开办或移地生建药品零售企业,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申请开办条件:
1、凡符合有关工商管理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
2、凡属个人独资或以股份合作形式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其企业负责人应当专职在新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工作;
3、药房必须配备药学技术人员;
4、坚持合理布局,方便购药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5、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用人协议和相关公证材料;
6、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