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流程如下:
1、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2、填表后到单位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3、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4、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5、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6、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